马来西亚车牌号详解

馬來西亞汽車牌號(俗稱車牌)是由馬來西亞陸路交通局(马来语:Jabatan Pengangkutan Jalan Malaysia)負責發配和監控;所有在公路上行駛的機動交通工具都必須懸掛汽車號牌。除了由陸路交通局發配牌號外,車主也可以通過買賣的方式獲得那些 已經停止使用的牌號。

--- 基本设定----
馬來西亞汽車號牌的設計源自於英國殖民時期,號牌上分成兩個字組,第一個字組有一至多個羅馬文字(頭文字作為地區的辨識碼);第二個字組則是1~4個數字。為了避免與1、 0和2混淆,文字組中不使用I和O,Z只使用作為軍用牌號的首個文字;數字組不使用0開頭。

根據法令條文規定,除了外交人員、經銷商和計程車使用的號牌外,其他所有車種都必須使用黑底白字的號牌,並且在車輛的前後顯眼處各懸掛一個顯示同樣號數的號牌。

* 私人車輛 – 普通汽車、電單車、MPV、四輪驅動車和其他相似車輛;
* 商業和工業車輛 – 箱型貨車、卡車、巴士、拖格卡車、建築及工程車輛和其他相似車輛;
* 民服車輛 – 警車、救傷車、消防車、公共運輸車輛和其他相似車輛。


---地區辨識---
馬來亞聯邦、新加坡、沙巴和砂拉越在1963年9月16日結盟組成馬來西亞(新加坡在較後的1965年8月9日脫離獨立),這也促使它們的汽車牌號有極多相似之處,但其實還是可以從一些細微的部份分辨出它們屬於那個地區。
西馬地區

西馬地區的汽車牌號可以從頭文字來辨別出地區:

* A:霹靂
* B:雪蘭莪(包括在1974年以前由吉隆坡所發放的牌號)
* C:彭亨
* D:吉蘭丹
* J:柔佛
* K:吉打(包括浮羅交怡(KV))
* M:馬六甲
* N:森美蘭
* P:檳城
* R:玻璃市
* T:登嘉樓
* 聯邦直轄區牌號:
o L:納閩
o PUTRAJAYA:布特拉再也
o W:吉隆坡(自1974年吉隆坡升格為聯邦直轄區後;即採用W(Wilayah Persekutuan的代寫)作為地區的辨識碼)

--- Sabah ---
SS 6666 C
現在的沙巴汽車牌號使用S字母作為頭文字,但在1980年以前沙巴卻是使用E字母作為頭文字;而緊接著的第二個文字用來代表地區的辨識碼:

* EJ:爵士頓(Jesselton;亚庇在1968年以前的旧称)
* ES:山打根(Sandakan)
* ET:斗湖(Tawau)
* ED:拿篤(Lahad Datu)
* EU:根地咬(Keningau)
* EK:古達(Kudat)
* EL:納閩(Labuan)

基於採用E開頭的牌號在西馬地區行駛的話,會和新加坡汽車牌號產生混淆,所以在1980年代以後,沙巴汽車牌號改為SA 1 A的設計。

* S:沙巴
SA:亞庇和古打毛律
SB:保佛
SD:拿篤
SK:古達
SS:山打根
ST:斗湖
SU:根地咬
SG:政府機關


---Sarawak---
QSM6390
砂拉越的汽車牌號使用Q字母作為頭文字,目前砂拉越同時使用兩個版本(QKA 1234和 KA 1234 Q)的汽車號牌設計;在砂拉越還未加盟馬來西亞聯邦的之前,汽車牌號上是沒有加入Q字母的設計( KA 1234)。

在過去由於砂拉越的汽車牌號會與西馬的汽車牌號產生重疊,因此從1988年開始,陸路交通局為砂拉越汽車牌號加上Q的尾文字以作為區別;隨後在1991年,全面採用Q作為砂拉越汽車牌號的頭文字。

* Q:砂拉越(將下列字母組的Q去除後即是砂拉越舊牌號的頭文字)
QA和QK:古晉(Kuching)
QB:斯里阿曼(Sri Aman)
QC:三馬拉汗(Kota Samarahan)
QL:林夢(Limbang)
QM:美里(Miri)
QP:加帛(Kapit)
QR:泗里街(Sarikei)
QS:詩巫(Sibu)
QT:民都魯(Bintulu)
QSG:政府機關


--- Taxi ---
HWC1234
馬來西亞計程車採用的汽車牌號有兩種設計,舊式的計程車採用和普通汽車相同的編排設計;新式的計程車採用頭文字H(Hire)的編排設計。計程車號牌和普通汽車號牌最大的區別是計程車採用白底黑字的顏色設計。

* HA:怡保
* HB:巴生河流域地區
* HC:關丹
* HJ:新山
* HM:馬六甲
* HN:芙蓉
* HP:檳城
* HQ:古晉
* HS:亞庇
* HW:吉隆坡
* LIMO **** W或LIMO **** B:吉隆坡國際機場(KLIA,Kuala Lumpur International Airport)豪華計程車


--- 經銷商 (Dealer) ---
Sample : W 1234 A
西馬地區的經銷商使用藍底白字的汽車號牌,第一個字組織有代表地區的字母,第二個字組會加上A代表汽車經銷商,或加上S代表摩哆車經銷商。
(我在想说我要找的不懂是不是属于这个的temperory car plate)

Sample : J 123 A
沙巴的經銷商採用紅底白字的汽車號牌,第一字組使用頭文字J,第二字組有1~3個數字。

Sample : Q 1234 A
砂拉越的經銷商採用紅底白字的汽車號牌。


--- 外交人員 ---
Sample : 11-22-DC, 11-22-CC
外交人員使用如11-22-DC的排列設計,不同的是領事使用黑底白字的顏色設計;外交官則使用紅底白字的顏色設計,以此顯示外交官享有的外交豁免權。尾文字所代表的涵義是:

* DC:外交官(Diplomatic Corps)
* CC:共和聯邦領事(Consular Corps)
* UN:聯合國官員(United Nations)
* PA:其他國際組織


---軍事用車---
Sample : ZZ1234
軍用車採用Z字母作為頭文字,第二文字則作為軍種的辨識:

* Z:軍隊高級將領
* ZA to ZD:陸軍(Tentera Darat Malaysia)
* ZL:海軍(Tentera Laut DiRaja Malaysia)
* ZU:空軍(Tentera Udara DiRaja Malaysia)
* ZZ:國防部(MINDEF)
* JMF:柔佛軍隊(Askar Timbalan Setia Negeri Johor)

Z字母只是用在軍用車輛,其他車輛不使用這個字母。



---拖格卡車 (Tractor and Trailer)---
Sample : T/BB 5037
拖格卡車的特點是它擁有兩個牌號,一個是卡車(Tractor)的;另一個是貨櫃(Trailer)的。卡車使用的牌號和普通汽車的一樣,貨櫃使用的牌號會加上T/的頭文字。


--- 紀念牌號 ---
Sample : Proton 1234
紀念牌號是為了紀念某些國產車款的面市或特殊事件而限量發行的牌號,目前已發行的紀念牌號有:

* Proton:紀念普騰汽車上市
* Perodua:紀念第二國產車上市
* Waja:紀念普騰華嘉系列汽車
* Chancellor:紀念普騰Chancellor汽車
* Persona:紀念普騰柏索娜系列汽車
* Satria:紀念普騰勇士系列汽車
* Tiara:紀念普騰皇冠系列汽車
* Perdana:紀念普騰將相系列汽車
* LOTUS:紀念普騰收購蓮花汽車
* KRISS:紀念Modenas Kriss電單車
* Jaguh:紀念Modenas Jaguh電單車
* NAZA:紀念Naza汽車上市
* SUKOM:紀念1998年共和聯邦運動會在吉隆坡舉辦
* XIII NAM:紀念2003年不結盟運動高峰會在吉隆坡舉辦
* X OIC:紀念2003年伊斯蘭會議組織高峰會在吉隆坡舉辦
* XI ASEAN:紀念2005年東協高峰會在吉隆坡舉辦
* BAMbee:紀念2000年湯姆斯盃和尤伯盃在吉隆坡舉辦
* XXX IDB:紀念成為依斯蘭發展銀行會議的成員

---皇室用車---
最高元首、各州蘇丹、严端、拉惹和皇族成員們擁有一些特殊的牌號,這些牌號用以顯示出他們的身份;例如Tengku Mahkota Johor是屬於柔佛州王储的專屬牌號,這類號牌使用的是皇室專用的黃色。


---其他专属牌号---
* 2692或2962是柔佛機構(J Corp)的專屬牌號。
* PG 1(槟城一号)是槟城首席部长的专属牌号。




另外分享一点点我在法律坛那里看到的.

我國的駕駛執照級別如下:

A 殘障人士交通
B1 摩多車不超過500cc
B2 摩多車不超過250cc
D 重型摩多車不超過3000kg
E1 重型摩多車不超過7500kg
E2 重型摩多車不超過5000kg
F 重型摩多車不超過5000kg
G 重型摩多車不超過5000

根據我國交通條例,任何超過16嵗的人便能申請考取摩多執照,17嵗的人可申請和考取汽車駕駛執照,手牌(載人與載送貨物)則必須滿21嵗。
除非該人士患上殘疾、色盲、或任何因駕駛而可能導致危害到公衆的疾病,便不享有考取駕駛執照的資格。

關於陸路交通法令:

條例
罪名
刑罰

o 26(1)陸路交通法令
犯規事項:無執照駕駛
罰款不超過RM1000或坐牢不超過3個月或兩者兼施

o 40(1)陸路交通法令
犯規事項:超速
罰款不超過RM1000,最稱駕駛執照將記錄在案

o 41(1)陸路交通法令
犯規事項:魯莽或危險駕駛導致死亡
1)監禁2-10年以及罰款RM5000到RM20000。
2)吊銷執照或3年以上被禁止擁有駕照,若重犯罪成,將從判罪日期算起10年以上不准擁有駕照
3)從控狀第一次就讀,法庭必須馬上充公和凍結嫌犯的駕駛執照,一直到法庭就控狀做出最後決定。

o 42陸路交通法令
犯規事項:魯莽或危險駕駛
1)監禁不超過5年以及罰款RM5000到15000之間;重犯罪成則監禁不超過RM10年,以及罰款不超過RM20000
2)吊銷執照或2年以上禁止擁有駕照,若重犯罪成,將從判罪日期算起10年以上不准擁有駕照。

o 43陸路交通法令
犯規事項:粗心以及不顧及他人的駕駛
1)罰款RM4000到RM10000以及監禁不超過1年。
2)駕駛執照會被記錄在案
3)重犯將吊銷執照

o 44陸路交通法令
犯規事項:酗酒或酗毒駕駛導致死亡或受傷
1)監禁3年-10年之間,以及罰款RM8000-RM20000
2)駕駛執照將被記錄在案
3)吊銷執照,或5年内禁止擁有駕照,重犯者將從判罪日期算起10年以上不准擁有駕照。
4)從控狀第一次就讀,法庭必須馬上充公和凍結嫌犯的駕駛執照,一直到法庭就控狀做出最後決定。

o 45陸路交通法令
犯規事項:酗酒或酗毒駕駛
罰款不超過RM1000以及監禁不超過3個月。重犯者罰款介於RM2000到RM6000之間,以及監禁不超過1年。

o 45陸路交通法令
犯規事項:駕駛酒精超過法定水平
1)罰款介於RM1000-RM6000以及監禁不超過1年
2)重犯者最稱罰款RM2000-RM10000之間以及監禁不超過2年
3)從判刑日算起,吊銷執照長達12個月

o 69陸路交通法令
犯規事項:超速-沒有遵守時速
罰款不超過RM2000以及監禁不超過6個月
重犯者罰款不超過RM4000以及監禁不超過12個月,或兩者兼施。

o 79陸路交通法令
犯規事項:沒有根據交通指示牌
罰款不超過RM500

o 1959年陸路交通條規第17A
犯規事項:駕駛時使用手機
1)罰款不超過RM1000以及監禁不超過3個月
2)重犯罪成不超過RM2000以及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


资料来源 : http://cforum.cari.com.my/viewthread.php?tid=1229499
原创于 : 李練 - Cari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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